鑫宏业: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4  鑫宏业(30131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3-019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7.4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320.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583.2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736.92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291号)《验资报告》。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25,000.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鑫宏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科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 年8月13日,“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募集资金用途
1鑫宏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支行430501110111000005150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 2:鑫宏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 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

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思露、陈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一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