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思: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决策程序等进行核查,我们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创造投资收益。该事项内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利民 李 兵 杨振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