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8  科瑞思(30131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14 证券简称:科瑞思 公告编号:2023-001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7 号)同意注册,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2.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3.7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766.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842.3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923.9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9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广发银行珠海迎宾路支行、交通银行珠海体育中心支行、浦发银行珠海夏湾支行、建设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拟存放募集募集资金用途
资金金额(万元)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珠海迎宾路支行955088021258230055122,730.60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珠海体育中心支行4440009160130010191857,903.80创新研发中心 项目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珠海前山支行440501646435000022517,778.80补充运营资金 项目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珠海夏湾支行1962007880130000043221,510.70超募资金
合计59,923.90--

注:1、广发银行珠海迎宾路支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对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

2、交通银行珠海体育中心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对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

3、建设银行珠海前山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对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签订;

4、浦发银行珠海夏湾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对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4”)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21258230055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为22,730.60万元。甲方已在乙方2开设专户,账号为44400091601300101918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新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为7,903.80万元。

甲方已在乙方3开设专户,账号为4405016464350000225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为7,778.80万元。

甲方已在乙方4开设专户,账号为1962007880130000043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为21,510.70万元。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常浩、朱云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