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思: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14 证券简称:科瑞思 公告编号:2023-015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7日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贸易物流园永南路99号冠胜园区3栋5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志江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05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25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88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673%;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0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673%;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0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76%。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0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486%;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5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0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716%;反对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07%;反对38,6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王兆春持股9,298,300股、于志江持股5,652,400股、文彩霞持股2,260,800股、吴金辉持股3,391,300股、吉东亚持股1,193,100股、珠海横琴瑞诺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873,000股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3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3125%;反对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68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45%;反对50,8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监事薪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陈新裕持股2,553,500股、管锡君持股1,193,100股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6,2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069%;反对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9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王兆春持股9,298,300股、于志江持股5,652,400股、文彩霞持股2,260,800股、珠海横琴瑞诺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873,000股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1,9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757%;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80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45%;反对45,5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446%;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0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673%;反对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530%;反对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52%;反对44,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郑珠玲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