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思: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瑞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科瑞思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625,000股,发行价63.78元/股,并于2023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31,875,000股增加至42,500,000股。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止2023年3月28日的总股本42,5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3年5月26日实施完毕,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由42,500,000股增加至55,25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于志江、文彩霞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金辉、陈新裕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吉东亚、管锡君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股东唐林明、林利承诺:
“1. 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人取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3月28日上市,自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19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7.98元/股(公司发行价
63.78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为47.98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于志江、文彩霞,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金辉、陈新裕,股东吉东亚、管锡君,以及股东唐林明、林利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期 |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王兆春 | 董事 | 12,087,790 | 1,134,900 | 2026/3/28 | 2026/9/28 |
于志江 | 董事长 | 7,348,120 | - | 2026/3/28 | 2026/9/28 |
文彩霞 | 股东 | 2,939,040 | - | 2026/3/28 | 2026/9/28 |
吴金辉 | 董事 | 4,408,690 | - | 2026/3/28 | 2026/9/28 |
陈新裕 | 监事会主席 | 3,319,550 | - | 2026/3/28 | 2026/9/28 |
吉东亚 | 董事、总工程师 | 1,551,030 | - | 2026/3/28 | 2026/9/28 |
管锡君 | 监事 | 1,551,030 | - | 2026/3/28 | 2026/9/28 |
唐林明 | 总经理 | 975,000 | - | 2026/3/28 | 2026/9/28 |
林利 | 原财务总监 | 195,000 | - | 2026/3/28 | 2026/9/28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等相关资料,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常浩 朱云泽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