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思: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及《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履历、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阅于志江先生、胡杰先生、黄海亮先生、刘小民女士、吉东亚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全体委员一致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和行业知识、管理经验,能够胜任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要求,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具备的能力。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李 兵 杨振新 于志江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