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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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公司宣传栏
2、公示期: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8日
3、是否存在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的情况: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及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