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顿: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666号中山万博国际中心16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殷军普先生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62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1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39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5,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0%。
8、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2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9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5,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0%。
9、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10、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译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5,584,601 | 99.927% | 34,300 | 0.0617% | 6,300 | 0.0113% | 0 |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984,601 | 99.1921% | 34,300 | 0.6826% | 6,300 | 0.1254% | 0 | |||
| 2.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5,584,601 | 99.927% | 33,000 | 0.0593% | 7,600 | 0.0137% | 0 | 表决通过 |
议案2.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刘东亚、唐诗君
(三)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东亚、唐诗君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