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浩先生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6幢12层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28,062,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1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6,683,5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1,378,70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2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4,262,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9,262,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5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保荐机构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0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2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0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2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储、徐欣竹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