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9  慧博云通(301316)公司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浩先生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6幢12层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81,919,5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3,487,6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58,431,8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6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7,819,8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804,1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6,015,6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3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保荐机构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919,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19,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919,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19,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919,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19,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储、商丽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