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签字):
吴永微
2025年2月13日
监事(签字):
吕莲莲
2025年2月13日
监事(签字):
戴梁玉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