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肖燕 钱家祥 王兴斌
日期:2023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