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维海德(30131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18 证券简称:维海德 公告编号:2023-017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公司“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实施地址进行变更。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变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36.00万股,每股发行价6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284.48万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7,795.5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488.97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2年8月5日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522 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15,794.8815,794.88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7,765.1617,765.16
3营销网络建设项目11,507.9411,507.94
4补充营运资金4,000.004,000.00
合计49,067.9849,067.98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鉴于公司战略管理调整,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募投项目厂房设计、布局以及募投项目实施规划等多项因素后,拟将“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实施地点中的一部分(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2号楼3层)暂时用作公司研发场所,未来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以及公司业务情况再做调整。

除上述有关募投项目的调整,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实施地点中的一部分(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2号楼3层)暂时用作公司研发场所,未来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以及公司业务情况再做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只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不

涉及募投项目其他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安排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维海德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