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维海德(301318)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维海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号),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360,000.00股,并于2022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9,412,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2,950,544.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6.2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461,456.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2%。

2023年2月1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98,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年8月1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444,6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3.3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9,41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34,706,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04,118,0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4,11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74,633,3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6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484,6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3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白东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白东升签署了股份锁定承诺,即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9月29日)起36个月内,白东升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250,000.00股股份不对外转让(如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的,股数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因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故股东白东升此次可对外转让的股数为375,000股,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数为375,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36%。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3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备注

1 白东升 375,000.00 375,000.00 375,000.00 注1

375,000.00 375,000.00 375,000.00 -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4,633,398.0071.68%

-

375,000.0074,258,398.0071.32%

首发前限售股

74,633,398.0071.68%

-

375,000.0074,258,398.0071.32%

高管锁定股

0.000.00%0.00
0.00%

首发后限售股

0.000.00%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9,484,602.0028.32%+375,000.0029,859,602.0028.68%
三、总股本104,118,000.00100.00%0.00104,118,000.00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