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3-01  维海德(301318)公司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741,746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71%,最高成交价为43.0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0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7,965,302.9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46.68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