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查股网  2026-05-13  维海德(301318)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维海德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文杰联系电话:0755-36876275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松联系电话:0731-8583222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4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12月3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2024年、2025年A股并购重组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市场热点问题及资本市场典型案例分享。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5年3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何进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由李廷春接替何进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5年5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廷春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由黄松接替李廷春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承诺不适用
2.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承诺不适用
3.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不适用
4.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承诺不适用
5.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不适用
7.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不适用
8.利润分配政策承诺不适用
9.2020年定向发行股份锁定承诺不适用
10.公司股东持股情况承诺不适用
11.发行申请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不适用
1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3.关于履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承诺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方正承销保荐”)作为保荐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方正承销保荐出具了《关于对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方正承销保荐在个别公司债项目中尽职调查不到位;内核重点关注问题披露不全面、对外报送资料审核把关不严;部分项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对方正承销保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25年12月25日,江苏证监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袁鸿飞、杨日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指出方正承销保荐作为京源环保2022年可转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职义务,未发现京源环保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对方正承销保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方正承销保荐对监管指出的各项问题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截止目前,整改工作已完成。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