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19 证券简称:唯特偶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1户,股份数量为14,18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4.1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60,000股,并于2022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43,98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8,6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44,737,11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3,902,88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
2023年3月2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57,115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3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8,6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43,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6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1户,股份数量为14,18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4.18%。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涉及股东户数为11户,分别为杜宣、吴晶、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泽兵、唐欣、桑泽林、黎晓明、熊晔、付特、饶爱龙、李佳琦,限售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欣、吴晶、桑泽林、黎晓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
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或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杜宣、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泽兵、熊晔、付特、饶爱龙、李佳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杜宣承诺: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
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3、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承诺完成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1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4,18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4.18%。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 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杜宣 | 6,600,000 | 6,600,000 | 6,600,000 | |
2 | 吴晶 | 1,200,000 | 1,200,000 | 300,000 | 董事、副总经理 |
3 |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200,000 | 1,200,000 | 1,200,000 | |
4 | 于泽兵 | 1,080,000 | 1,080,000 | 530,000 | 注1 |
5 | 唐欣 | 800,000 | 800,000 | 200,000 | 董事 注3 |
6 | 桑泽林 | 800,000 | 800,000 | 200,000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代) 注2 |
7 | 黎晓明 | 800,000 | 800,000 | 200,000 | 副总经理 |
8 | 熊晔 | 600,000 | 600,000 | 600,000 | |
9 | 付特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
10 | 饶爱龙 | 400,000 | 400,000 | 400,000 | |
11 | 李佳琦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
合计 | 14,180,000 | 14,180,000 | 10,930,000 |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于泽兵女士所持股份中的5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限售上市后不流通,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桑泽林先生所持股份中的18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质押股份解除质押后除高管锁定外的部分即可上市流通。
注3:唐欣先生曾为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为公司董事。唐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800,000股,根据其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东结构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通股 | 43,980,000 | 75.00% | 2,700,000 | 14,180,000 | 32,500,000 | 55.42% |
首发前 限售股 | 43,980,000 | 75.00% | - | 14,180,000 | 29,800,000 | 50.82% |
首发后 限售股 | - | - | - | - | - | - |
高管锁定股 | - | - | 2,700,000 | - | 2,700,000 | 4.60% |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 14,660,000 | 25.00% | 11,480,000 | - | 26,140,000 | 44.58% |
三、总股本 | 58,640,000 | 100.00% | 14,180,000 | 14,180,000 | 58,640,000 | 100.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査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