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有关异议,监事会负责记录有关信息
公示结果: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其任职文件等有关信息。
三、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