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20 证券简称:豪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64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4:00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2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孔雀河四路78号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宫志强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5,029,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1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9,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1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229,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405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789,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5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6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5,229,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050%。
(三)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29,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89,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29,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89,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1.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029,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89,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陈静律师、李雯雯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