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20证券简称:豪江智能公告编号:2026-071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号)同意注册,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3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1,61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9,858,571.75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
月
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3〕第020012号《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
月
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终止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RICHMATINTERNATIONALINVESTMENTCO.,LTD.、HAOJIANGTHA(HONGKONG)CO.,LIMITED、HAOJIANGTHA(SINGAPORE)PTE.LTD.、RICHMAT(THAILAND)CO.,LTD.)、保荐人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公司本次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账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9090078801000003406 | 0.00 | 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二期) |
| 2 | RICHMATINTERNATIONALINVESTMENTCO.,LTD. | OSA11443690007556 | 0.00 | ||
| 3 | HAOJIANGTHA(HONGKONG)CO.,LIMITED | OSA11443690007675 | 0.00 | ||
| 4 | HAOJIANGTHA(SINGAPORE)PTE.LTD. | OSA11443690007794 | 0.00 | ||
| 5 | RICHMAT(THAILAND)CO.,LTD. | OSA11443690007816 | 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甲方一: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RICHMATINTERNATIONALINVESTMENTCO.,LTD.(甲方一持有其100%股权,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HAOJIANGTHA(HONGKONG)CO.,LIMITED(甲方二持有其100%股权,以下简称“甲方三”)
甲方四:HAOJIANGTHA(SINGAPORE)PTE.LTD.(甲方二持有其100%股权,以下简称“甲方四”)
甲方五:RICHMAT(THAILAND)CO.,LTD.(甲方三持有其51%股权,甲方四持有其49%股权,以下简称“甲方五”)
前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已在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情况如下:
甲方一:69090078801000003406;甲方二:OSA11443690007556;
甲方三:OSA11443690007675;甲方四:OSA11443690007794;
甲方五:OSA11443690007816;
截至2026年8月28日,上述专户余额分别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五“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具体路径为:
1、甲方一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69090078801000003406以增资款形式汇入甲方二的募集资金美元专户OSA11443690007556;
2、甲方二从OSA11443690007556以增资款形式将款项的51%汇入甲方三的募集资金美元专户OSA11443690007675,甲方二从OSA11443690007556以增资款形式将款项的49%汇入甲方四的募集资金美元专户OSA11443690007794;
3、甲方三、甲方四分别从OSA11443690007675、OSA11443690007794以增资款形式汇入甲方五的募集资金美元专户OSA11443690007816后进行后续“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二期)”使用,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留军、田力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丙方无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而给丙方造成任何责任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损失。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每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其他各方取得赔偿、补偿的权利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1、专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自动终止;
2、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由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
3、经各方友好协商共同终止本协议。
十一、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
仲裁。
十二、本协议之约定若与任何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所自律规则有冲突,应以该等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交易所自律规则为准。
十三、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四、各方承诺遵守适用的反洗钱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知晓并承诺遵守有关反洗钱监测、核查及管理要求。各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对本协议项下监管资金服务所涉及的交易及相关方等进行洗钱风险评估,若各方违反乙方反洗钱管理规定,或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本协议任意一方/或本协议项下业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或其他本业务涉及的司法管辖区认定的洗钱、制裁、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出口管制、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等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经协商一致,乙方有权直接限制、暂停、中止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业务或服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