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16  翰博高新(301321)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瑞林、郑丹、施海娜

日期: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