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http://ddx.gubit.cn  2023-05-16  翰博高新(301321)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76号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0,715万元,同比下滑24.02%,净利润为-5,435万元,同比下滑142.62%;2023年一季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410万元,同比下滑35.66%,实现净利润304万元,同比下滑88.34%。2023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专利许可费用、调整中介费用等,你公司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调减为亏损4,500万元至6,500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导致业绩预告修正的各项因素对应的调整金额、调整原因,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请你公司结合行业趋势、产品结构及销售价格变

动、成本结构及变动、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分析2022年、2023年一季度收入及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变动趋势及原因是否与同行业一致,业绩下滑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后续拟采取的改善经营状况的措施。

2.报告期末,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年产900万套Mini LED灯板项目、TFT-LCD 背光源及光学材料生产项目等5个项目,总预算数为47.25亿元,对应期末在建工程余额为7.48亿元。2023年一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64.74%,长期借款余额为69,887万元,较2022年末增加

76.12%,主要为项目贷款增加。请你公司:

(1)分别说明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投资明细、主要产品及设计产能、资金来源、建设进展,并结合行业竞争趋势、公司业绩下滑等情况,说明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2)说明拟投资的机器设备等与现有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重合、建设产能对应的主要产品是否与现有产品重合,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并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水平、业务拓展情况及在手订单等,说明公司扩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有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结合货币资金、银行授信、运营资金需求、在建工程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投资建设上述项目的资金能力,是否存在过度扩张风险。

3.报告期末,你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50.85亿元,实际担保余额34.75亿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期末

净资产的270.72%,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12.35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担保的具体内容及对应融资等的用途,担保余额远超公司净资产规模的合理性,与公司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是否匹配,你公司就控制债务违约风险、担保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4.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余额为42,933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895万元,其中,本期计提6,805万元。请你公司结合分产品对应的各类别存货金额、存货库龄、电子消费产品更新换代趋势等情况,说明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测算过程及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5.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合肥福映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福映”)相关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736万元;年报显示,合肥福映本期实现营业收入3,497万元,净利润为亏损753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和方法,预测期内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率、成本、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资本性支出及营运资金追加额、折现率等参数的具体数额及选取依据,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竞争趋势,商誉所在资产组的业务前景判断、客户供应商议价能力等因素,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

6.你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12,429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请你公司:

(1)请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竞争状况、公司发展

阶段、经营模式、未来发展战略,以及最近两年净利润、净资产、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详细说明制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主要考虑、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与公司业绩成长、发展规划是否匹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请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筹划过程,包括方案的提议人、参与筹划人、内部审议程序、保密情况等情况,并自查是否存在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情形;

(3)请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并说明你公司董监高人员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未来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如是,请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会计师对问题1,2,4,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