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
经查,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公司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000万元至亏损150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亏损2000万元至亏损3000万元。2023年4月17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公司归母净利润为亏损4500万元至亏损650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亏损6600万元至亏损8500万元。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亏损5435.34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亏损7430.84万元。
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李艳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李艳萍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