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丹)2

查股网  2024-04-26  翰博高新(301321)公司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丹)

本人郑丹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

本人郑丹,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拥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和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曾任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控中心负责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深圳市天德普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资本运营负责人,深圳市上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12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连续七届获得《新财富》中国上市公司金牌董秘的荣誉称号,并成为《新财富》金牌董秘“名人堂”成员,现为《新财富》“金牌董秘”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1212005

本人认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在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与配合,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二)发表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就以下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名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发表意见类型
2023年4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人就《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名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发表意见类型
本人就《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5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就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就《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6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就《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就《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6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本人就《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就《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8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3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人就《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名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发表意见类型
2023年9月1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就《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合肥星宸新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就《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合肥星宸新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10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人就《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就《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11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就《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就《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11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就《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和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就《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和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上述董事会审议事项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自第四届董事会换届以来,本人担任第四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相关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2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上述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委员会名称召开日期审议并通过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4月26日1.《关于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公司内审工作总结及2023年度内审工作计划的议案》;
2023年4月27日1.《关于<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3年8月26日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3年9月15日1.《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4月26日1.《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3年8月26日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关于提名王照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2《关于提名蔡姬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3《关于提名李艳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4《关于提名施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关于提名刘瑞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关于提名郑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3《关于提名施海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3年9月15日1.《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1.《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委员会名称召开日期审议并通过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2.《关于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2、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就《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售部分专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状况及内审与外审的重点关注事项进行积极沟通。在年报审计进场前,本人听取了年审注册会计师关于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关键审计事项等,了解审计工作计划、经营情况和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意见,确保年报编制合法合规,年报披露及时、准确。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与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形势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有效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履职的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工作,与本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及时就有关问题认真予以回复,

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等情况,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以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所做的工作报告期内,本人积极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本人认真审核公司各项议案、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针对相关内容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本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均被管理层采纳,不断促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以及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主动关注互动易,倾听中小股东的诉求,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特别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以便尽可能对公司重大或突发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及时有所了解,一旦发现媒体出现公司的报道会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提醒董事会秘书确认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做好舆情的管控。牢牢树立合规意识,及时将最新的监管法规及监管案例转发董秘并提醒公司相关人员学习、领会并对违规案例引以为戒,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政策和公允性、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独立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及风险等维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关注和审议。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从执业资质、专业性和资源、独立性、流程有效性和费用定价等方面对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关注和审议,认为该所符合公司对外审机构的聘任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李艳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核查,李艳萍女士的任职资格、遴选标准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任免董事候选人及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内控建设、风险防范与规范经营,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保持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本人于2024年1月15日正式辞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高管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的支持和配合,希望公司在董

事会的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股东。

独立董事:郑丹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