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兴业证券关于绿通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科技”、“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绿通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8号)同意注册,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49.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9,311.39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189.9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121.43万元,于2023年3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与间接股东袁德安、彭丽君、宋江波、廖汉星的股份锁定承诺
1、本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自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取得之日(2020年12月16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前述期限以较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通过东莞市富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东莞市富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8日收盘,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131.11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持股 数量 | 间接持股数量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
张志江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21,653,666 | 604,320 | 30.96 | 0.86 | 2026.3.5 | 2026.9.5 |
袁德安 | 董事、副总经理 | 950,000 | 516,190 | 1.36 | 0.74 | 2024.3.5 | 2024.9.5 |
股东 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持股 数量 | 间接持股数量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
彭丽君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500,000 | 251,800 | 0.71 | 0.36 | 2024.3.5 | 2024.9.5 |
宋江波 | 董事、副总经理 | 450,000 | 125,900 | 0.64 | 0.18 | 2024.3.5 | 2024.9.5 |
廖汉星 | 董事 | 200,000 | 37,770 | 0.29 | 0.05 | 2024.3.5 | 2024.9.5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高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