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1  绿通科技(30132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江先生。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VIP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50,959,0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7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5,630,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5,328,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122%。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021,9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21,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72%。

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11,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3%;反对4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4,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384%;反对47,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18%;反对4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4,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632%;反对47,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张志江先生、袁德安先生、宋江波先生、彭丽君女士、廖汉星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11,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3%;反对4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4,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632%;反对47,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黄启发律师和杨小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