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7  绿通科技(301322)公司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江先生。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7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VIP会议室。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8,343,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8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0,415,4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52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928,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5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2,713,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1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78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7,928,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577%。

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4%;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6,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30%;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未参与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邵芳律师和杨小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