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11  绿通科技(30132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江先生。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VIP会议室。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5,150,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0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4,957,2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3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92,9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40%。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194,7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92,9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40%。

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江波出差请假而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提案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9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99%;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515%;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9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99%;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515%;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9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99%;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515%;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80,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1%;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6%;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921%;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393%;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9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99%;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515%;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9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99%;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515%;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9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0%;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8%;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799%;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515%;弃权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6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6%;反对8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775%;反对85,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2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92,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23%;反对157,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016%;反对15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邵芳律师和杨小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