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之“(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内容,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为27.68元。2024年5月29日,公司以2024年5月28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04,900,69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7,700股后的股本104,672,9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4年8月5日至8月30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复权基点向后复权)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据此,公司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尽快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予以公告,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期公告及相关进展。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