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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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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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绿通新能源电 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先生之一致 行动人骆笑英女士(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 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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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 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本次增 持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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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骆 笑英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骆笑英,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41900197508******。
(二)增持人员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骆笑英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江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45,472,698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69,072 股,骆笑英女士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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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份672,000 股。张志江先生和一致行动人骆笑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47,413,7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6%。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披露的《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骆 笑英女士拟于2026 年1 月30 日至2026 年7 月2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 万元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信息,自2026 年2 月27 日至2026 年3 月9 日期间,骆笑英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 司股份89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9,996,871.00 (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 志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骆笑英女士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合计由32.66%增 加至33.29%,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合计由33.56%增加至34.19%,权 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骆笑英女士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免于要约相关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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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5,472,698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69,072 股,骆笑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72,000 股。张志江先生和一致行动人骆笑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413,7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6%,且张志江先生和一致行动人骆笑英女士合计持有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
经核查,自2026 年2 月27 日至2026 年3 月9 日期间,骆笑英女士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95,5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63%,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9,996,871.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 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据此,骆笑英女士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未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 下信息披露义务:
1. 2026 年1 月31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公告》,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数量或金额、增持价格、实施期限、 资金安排、增持股份的方式等进行披露。
2.2026 年3 月10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 及1%整数倍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就增持人本次增持结果进行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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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骆笑英女士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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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 意见》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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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