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3-001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7号)同意注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230,72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9.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2,457.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4,517.6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5-8号《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山支行 | 721177202983 | 15,000.00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 | 8110901013201608673 | 13,000.00 | 新型稀土永磁材料产线建设项目 |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文冲支行 | 44062901040017703 | 25,000.00 | 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 |
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120921355710803 | 30,000.00 | 复合功能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 2075049280000138 | 11,500.00 | 超募资金 |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999011440510306 | 615.99 | 超募资金及发行费用 |
合计 | 95,115.99 | - |
注 1: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注 2: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注3: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已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吴曦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期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案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