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得更多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德长、马立云、杜丽燕2023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