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尽职的原则,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王学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林珊女士、吴国明先生、汪晓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许永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徐江平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曾德长、杜丽燕、李辉志
2023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