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就公示情况、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于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期间员工可通过监事会提出对本次激励计划名单的相关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汪小明,汪小明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同时,汪小明亦负责指导公司技术研发工作,为公司技术创新与突破做出巨大贡献。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汪小明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