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8月4日至2024年2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的范围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在公司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及时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