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4-012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开发区沧海四路4号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437,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28%。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144,94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2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292,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0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617,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260,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56,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2%。
3、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独立董事曾德长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期限为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在上述征集期限内,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28,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0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28,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0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28,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0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涯、梁清越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