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汪小明,汪小明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同时,汪小明亦负责指导公司技术研发工作,为公司技术创新与突破做出巨大贡献。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汪小明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四)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为2024年2月23日,并同意以15.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6名激励对象授予336.2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