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8.86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58%,最高成交价为30.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7.73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2,557,828.04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实施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及交易价格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