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4-034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海四路4号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5,326,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的72.53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6,169,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1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57,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9,589,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32,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157,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8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28,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08,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前桥清、前桥义幸、宁波新莱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9,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梁清越、王梦宇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