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9  曼恩斯特(30132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25 证券简称:曼恩斯特 公告编号:2024-012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1)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经过业主上级单位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

2、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交易对手方可能存在采购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逾期交货、逾期退换货、交货量不足、产品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履行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并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诚”“卖方”)与阿拉尔汇南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南能源”“买方”)在深圳签署了《新疆兵团第一师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拉尔2GW光伏基地项目(二期)新能源项目储能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7,600万元(含税)。合同标的:新疆兵团第一师阿拉尔2GW光伏基地项目(二期)新能源项目储能系统及相关服务。上述合同属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了100%,达到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阿拉尔汇南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CYMXJQ34法定代表人:张松住所:新疆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东环路北259号盛源热电分公司办公楼二层204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湖南安诚与汇南能源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湖南安诚发生的交易情况

在本次交易之前,汇南能源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及湖南安诚发生过其他业务合作。

(四)履约能力分析

交易对手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誉度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买方:阿拉尔汇南能源有限公司卖方: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为保证买方产品需求,卖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及供货时间向买方交付锂电池集装箱(或电池柜)系统、变流升压集装箱(或电池柜)系统、EMS控制系统、电缆等设备。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或标准进行合同产品的设计、采购、制造并提供相关服务。

2、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7,600万元整(含税),本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结算。买方在项目合同生效并审核确认卖方提交的相关付款材料无误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备料款;买方在合同设备交货验收合格完毕并收到相关验收文件,支付合同总价的60%;买方在产品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买方在设备质保期满并验收完成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买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项目款项。

3、合同签署时间:2024年4月19日

4、交货日期:2024年5月15日全部到货(以买方实际交货为准)。

5、合同的生效条件:

(1)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经过业主上级单位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

6、违约责任:

6.1 买方的违约责任

因买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应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2 卖方的违约责任

6.2.1 质量违约责任

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处理,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买方拒收或提出退货要求的,按买方要求将被退货合同产品的货款全额退还给买方并向买方支付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2)根据合同产品的质量、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或受损的程度,按买方的要求降低合同产品价格。

(3)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合同产品以达到合格的质量和性能要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若合同产品或其部件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除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并应向买方支付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

(4)由于卖方责任造成合同产品数量短缺的,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所缺产品交付买方,并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

6.2.2 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1)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未按时履行交货义务或未按时完成合同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0.3%向买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卖方未按期向买方交付技术文件的,每迟交1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3%。

(3)卖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退款、修理或更换合同产品的,每迟延1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产品价格0.3%的违约金。

(4)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的,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或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6.2.3 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或者文件资料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除赔偿买方损失外,卖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6.2.4 卖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除赔偿买方损失外,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买

方支付违约金。

6.2.5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合同产品的,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相应合同价款,并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已销售合同产品的召回费用、合同产品所引发的所在设备或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为修复相关设备或系统产生的费用,以及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的买方收入损失。

6.2.6 如因合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失效,使得卖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产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7 卖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分包物项和外购物项)为假冒伪劣产品的,视为卖方故意欺诈。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拒付该合同所有款项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已销售合同产品的召回费用、因合同产品引发的所在设备或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为修复相关设备或系统产生的费用,以及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的买方收入损失。同时,买方有权将卖方列入黑名单并拒绝其参与买方今后的所有采购活动。

6.2.8 卖方非主观故意原因在合同范围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应及时和无偿替换正规合格产品,或以买方认可的条件退偿相关产品的合同价款和相关财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6.2.9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经查实卖方存在伪造资质/证明/记录/报告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生一起,卖方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2.10 若卖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存在设计或质量安全方面缺陷/隐患,但不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及合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应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已销售合同产品的召回费用、因合同产品引发的所在设备或系统损坏的经济损失、为修复相关设备或系统

产生的费用,以及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发电导致的买方收入损失。

6.2.11 卖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若卖方违规擅自将合同工作分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卖方并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买方有权将卖方列入黑名单并拒绝其参与买方今后的所有采购活动。

6.2.12 其他违约责任

6.3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承担对方主张债权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本次合同签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本合同的签署有利于交易双方建立更深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公司在储能领域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湖南安诚的客户资源和竞争优势。

(三)本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风险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相对方可能存在采购数量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公司因逾期交货、逾期退换货、交货量不足、产品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日常经营合同,控股子公司湖南安诚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董事会对合同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汇南能源系中核汇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核汇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中核汇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前身为2011年10月设立的中核汇能新疆工作部,办公地点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主要负责新疆区域的新能源(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及管理。中核汇能有限公司是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的控股子公司,是中核集团、中国核电非核清洁能源产业开发、建设、运营的专业化平台。公司认为汇南能源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履约风险可控。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重大合同交易对方汇南能源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履约风险可控。

九、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履行情况。

十、备查文件

1、湖南安诚与汇南能源签署的《新疆兵团第一师阿拉尔2GW光伏基地项目(二期)新能源项目储能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2、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履约能力的专项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