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关于公司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07  曼恩斯特(30132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25证券简称:曼恩斯特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为推进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战略实施,围绕主营业务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曼恩斯特创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恩创投”)、湖南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诚”)在2026年9月3日与专业投资机构蓝天伟业清洁能源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伟业”)签署了《蓝天伟业-英蓝睿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曼恩创投与湖南安诚以自有资金各自出资人民币1,600万元,投资蓝天伟业-英蓝睿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暂定名,以最终登记备案为准,以下简称“标的基金”或“本基金”),本次设立的基金总规模3,200万元人民币,主要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北京睿博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后续如果增加投资份额,将严格按规定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须相关部门的审批。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蓝天伟业清洁能源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1761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09、11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超注册资本:7,4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08月24日营业期限:2015年08月2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公司股东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英大信托-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表英大信托-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表英大信托-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表英大信托-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表英大信托-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表英大信托-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表英大信托-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表英大信托-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登记备案情况:蓝天伟业清洁能源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26658。

经查询,蓝天伟业清洁能源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东情况: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信托计划持股100%。

、关联关系:蓝天伟业清洁能源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蓝天伟业-英蓝睿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组织形式:契约型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

3、基金规模:人民币3,200万元

4、基金管理人:蓝天伟业清洁能源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存续期:自成立之日起30年,其中投资期25年、退出期5年,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7、本次投资后,标的基金认购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名称类型出资方式认购份额认购比例
1曼恩创投基金份额持有人货币1,600.0050.00%
2湖南安诚基金份额持有人货币1,600.0050.00%
3蓝天伟业基金管理人---
合计-3,200.00100%

注: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1.00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8、出资进度:本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及程序确定具体的认购时间,并在认购时间内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投资者的认购款项需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前的认购时间内划入销售机构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基金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9、退出机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可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10、投资方向: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北京睿博新能源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该公司作为清洁能源投资平台,主要业务包括优质风电、储能项目的孵化、投资开发与运营,后续将以该公司作为平台公司投向清洁能源相关项目股权。

11、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次投资设立的标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标

的基金确认和计量,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处理。

12、基金备案:蓝天伟业-英蓝睿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在成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1、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让

(

)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基金委托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原则上封闭运作,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全体委托人书面形式一致同意通过后,本基金可于投资期内(基金成立日(含)起的

年内为投资期)开放申购,但不接受赎回,决议中需明确申购日期和申购价格。

本基金投资期满后封闭运作,不再开放申购和赎回,不设临时开放日,也不接受违约赎回。(

)非交易过户

①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有权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且需经管理人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其中:继承是指基金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的情形。有权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是指法院、仲裁机构在作出的生效裁决中将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②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但因不可抗力或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延误除外。申请人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和费用,具体范围和标准以注册登记机构公布的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3)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可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金份

额受让方应当为符合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方在完成转让后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仍应符合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基金份额受让后委托人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基金管理人将参照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对基金投资者的要求,对基金份额的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工作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审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确认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结果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过户登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基金份额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①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②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若有);

③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④根据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⑤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⑥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净认购/申购金额、每次追加净认购/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以及增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

⑦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进行相关权属变更登记、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义务的标准为行业通常标准,不对投资决策的正确性或投资收益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①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②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负责履行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落实增信措施(若有),承担投后管理职责且定期向基金委托人提供投后跟踪报告;

③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④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⑤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⑦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委托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①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②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按照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转让基金份额;

④按照合同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⑤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定期报告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⑦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①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②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因披露不实或不完整导致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④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⑤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⑦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⑧向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工作;

⑨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⑩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委托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谨慎关注自己的财产变动情况,保持自己的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查阅网站公告;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及其附件的,应当妥善保管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以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委托人通过有效身份验证措施登录相关网络系统后的所有操作均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①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

②根据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基金委托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如基金管理人因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其管理人职责的,有权采取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措施;

④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①根据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⑤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若有)等投资所需账户;

⑥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标的的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信用情况等多方位进行调查了解,并在拟投资标的的准备情况、招商情况、盈利能力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本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不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未来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②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下述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本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提高投资顾问报酬(若有);决定申购日期及申购价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决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出现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上述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符合合同约定的召集人有权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决议。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但是,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应当经全体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含)以上通过。

5、分配机制

本基金现金分配和财产分配政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基金终止时按合同约定进行现金分配。

①可供分配现金的构成

基金可供分配的现金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及本金回款、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等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减去全部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税金和费用后,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现金。

②现金分配原则

基金存在可供分配现金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若管理人决定对基金进行现金分配,现金分配以本基金的货币形式财产为限;本基金的现金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存续期内不允许变更分配方式;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本基金每年现金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现金分配顺序

A.每次现金分配时,管理人首先对各基金委托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比进行现金分配,直至各基金委托人在本项分配下已分得的金额达到其实缴出资本金(不含认/申购费)的金额。本项所述金额获得全部分配后,此后每次分配不再进行本项分配,将按照下述第B项进行分配。

B.如经过上述第一项分配后,基金财产中仍有可供分配现金的,则从该可供分配现金及后续的全部可供分配现金中,继续对各基金委托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比进行现金分配,直到各基金委托人在本项分配下已分得的金额达到按照业绩比较基准6%/年计算的金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基金委托人在本项分配下可分得的金额上限=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面值×业绩比较基准×当期天数÷365

“当期天数”:基金成立日(含)与该笔份额确认日(含)孰晚至本条第1项完成分配之日(含,具体日期由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及行政服务机构)的期间天数;如该委托人存在不同日期确认的份额,则分别计算(如有)。

本项所述金额获得全部分配后,此后每次分配不再进行本项分配,将按照下述第C项进行分配。

C.如经过第A、B项分配后,基金财产中仍有可供分配现金的,则每次现金分配时从中提取20%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剩下的可供分配现金由各基金委托人按其基金份额占比进行分配。

④现金分配方案

基金现金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现金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现金、基金现金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⑤现金分配和财产方案的确定、通知与执行

本基金现金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以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委托人。

若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现金分配的,其执行参见合同条款执行。

本基金财产分配的确定、通知与执行参见合同条款。

6、违约责任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

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发生合同约定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委托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就非违约方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守约方有权接受基金委托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两方都违反合同,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无论合同或任何相关合同、书面约定有任何其它相反的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在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最终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上,由双方分别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责任。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目的是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获取优质的产业链资源,布局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2、本基金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本基金的成立并不意味着本基金必然能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本基金的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通过备案所需时间及能否通过备案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参与投资的标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标的基金投向单一投资标的,基金资产净值会随着投资标的的运作经营状况和市场波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因素产生波动,将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标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标的基金中任职。

2、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公司对标的基金拟投资项目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4、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公司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其投资方向是公司主营业务关联的领域,符合战略协同发展要求。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是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有利于甄选培养与公司主营业务资源互补、协同

公司战略发展的投资项目,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行为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蓝天伟业-英蓝睿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核查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