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管理制度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售汇的业务。本制度所称外汇期权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本制度所称掉期业务是在交易日或未来某个时间(近端交割日),公司与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和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外币资金交割,并在交割日后的某个时间(远端交割日),按相同外汇金额、不同交易方向和不同约定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同一外汇资金再次交割的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管理
第一节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上述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节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日常运作。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业务小组: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计划的制订及日常业务管理。
2、财务部:负责资金筹集及与银行对接的相关业务,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事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证券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4、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操作流程:
1、业务小组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建议方案。
2、财务部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信息确认。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5、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
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业务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已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审计部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节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节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业务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业务小组。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业务小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节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金额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