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19  捷邦科技(3013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2月16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其中1名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成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携手共促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在综合考量公司未来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日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另行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符合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该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预计回

购股份数量约为50万股至1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为0.69%至1.39%。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完毕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如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回购方案可视为实施完毕,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三、备查文件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