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辛云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198,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84%。其中: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079,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443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其中: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54%。 2024年3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李真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的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在上述征集时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0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1%;反对1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8%;反对1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0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1%;反对1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8%;反对1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0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1%;反对1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8%;反对1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唐诗、郑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