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541,666股,并于2022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6,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72,725,59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7558%;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23,274,40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2442%。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3年
月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其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共1,267,26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32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7)。
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83元(含税),共计派发199,968,000.00元,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股份,共计转增28,8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4,800,000股。本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2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124,800,000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2,895,834股,占公司总股本74.435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904,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64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仅1户,为陈凯华先生,股份数量为2,7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7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9月19日起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股份限售承诺如下:
“其他股东陈凯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2.187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限售股类型 | 股东名称 | 限售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 陈凯华 | 2,730,000 | 2.1875% | 2,730,000 | - |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曾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92,895,834 | 74.4358% | - | 2,730,000 | 90,165,834 | 72.2483%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1,904,166 | 25.5642% | 2,730,000 | - | 34,634,166 | 27.7517% |
三、总股本
三、总股本 | 124,800,000 | 100.0000% | - | - | 124,800,000 | 100.00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征张桐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