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92,798,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9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90,166,03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47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32,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4,528,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896,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632,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2%。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4,8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94,208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4,405,792 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96,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6,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0%;反对1,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97,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7,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子瑜、彭泽宇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