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541,66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7.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28,645,67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4,049,270.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94,596,404.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3日全部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第3-90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山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前次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注:上述开户银行名称与《三方监管协议》中银行名称不一致的原因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 | 44250100017700003794 | 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 | 44250100017700003795 | 超募资金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 39180188000098653 | 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 39180188000098571 | 超募资金 |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 | 9550880232435500607 | 补充流动资金 |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 | 9550880232435500797 | 超募资金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 | 79470078801400000427 | 超募资金 | |
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 443066412013006201203 | 超募资金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山支行 | 744576129803 | 超募资金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 10852000000408249 | 超募资金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 636616244 | 超募资金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 | 755918272910206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 | 15221596888888 | 超募资金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 41014100040051098 | 超募资金 | |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1008603353700865 | 超募资金 |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的下级支行,按照建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广发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浦发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山支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的下级支行,按照中国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民生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招商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平安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下级支行,按照农业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9.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品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为“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全场景智能家庭光储绿电系统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授权,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及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场景智能家庭光储绿电系统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徐征、张桐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开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 39180180807960105 | 0 | 全场景智能家庭光储绿电系统研发项目 |
合计 | 0 | - |
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同时乙方义务终止。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