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6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0人,代表股份95,319,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90,166,83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74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5,152,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5人,代表股份7,049,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896,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人,代表股份5,152,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7%。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4,8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846,609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953,391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9,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3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弃权1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9,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44%;反对35,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1%;弃权1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5%。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82,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76%;反对73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1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2,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561%;反对734,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4%。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70,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2%;反对3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37%;反对35,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3%;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泽宇、罗子瑜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