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5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4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656,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00股,并于2022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54,942,396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73,262,396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4月10日的总股本73,262,3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6,631,198.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份数量为36,631,198股,权益分派方案实
施完成后,总股本变更为109,893,594股。上述利润分配已于2023年5月26日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以及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9,893,59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7,477,8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82,415,76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取得股份后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656,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4户。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新余德彩玉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盐城泽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莞金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虎门富民科技创投有限公司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单位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关于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单位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单位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单位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③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单位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④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单位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656,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 类型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新余德彩玉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630,555 | 3.30% | 3,630,555 |
盐城泽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15,277 | 1.65% | 1,815,277 | |
东莞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莞金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7,129 | 0.77% | 847,129 | |
东莞市虎门富民科技创投有限公司 | 363,055 | 0.33% | 363,055 | |
合计 | 6,656,016 | 6.06% | 6,656,016 |
注:(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导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股)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82,415,769 | 75.00 | -6,656,016 | 75,759,753 | 68.94 |
高管锁定股 | 2,175 | 0.00 | — | 2,175 | 0.00 |
首发前限售股 | 82,413,594 | 74.99 | -6,656,016 | 75,757,578 | 68.94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7,477,825 | 25.00 | 6,656,016 | 34,133,841 | 31.06 |
三、总股本 | 109,893,594 | 100.00 | — | 109,893,594 | 100.00 |
注:(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3年12月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导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维峰电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