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78.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36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2.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8.8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12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2022年9月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号)。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昆山维康高端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亿元的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昆山维康高端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并同意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维康”)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专项存放用于本次项目的募集资金,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昆山维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与公司及上述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 | 3225019864380000352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50198643800003520,截至2024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高端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培锋、吴隆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